個人財產的保障
「賊若被拿,總要賠還。」(3中)
第一,總要賠還(1-6)
神的吩咐是不可偷盜(出 20:15)。因為物主擁有自己的財物,律法也授予物主這擁有權,並保護每個人的個人財產。在所有盜竊案件中,當有適當的賠還(通常是賠償雙倍),若賊人沒有能力,即使被賣也必需賠還這債。藉著清晰記下賠還的數目,賊人不至受不公平的懲罰或過份的報復。我們應該付出勞力工作,並與有需要的人分享我有的,而不是偷竊(弗 4:28)。
第二,神立審判官定誰有罪(7-15)
有些案件證據不明顯,雙方都要去到審判官前,向 神陳明自己。審判官定誰有罪,誰就要加倍賠還(9)。若審判官不能作明顯的判決時,兩人要向耶和華起誓解決這事。敬畏 神能保持社會的誠實和公平;沒有這一點,社會的公義會受到破壞,也不能維持。
禱告:天父,我們永遠無法償還我們的罪債,只是祢藉著主耶穌基督的寶血,使我得與 神和好。求 神幫助我常存感謝的心,尊重別人的財產,並敬畏 神過每一天。
一語:總要賠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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