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眼還眼:律法中的公義
「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。」(24)
第一,公平地對待弱勢的(12-27)
神的誡命說不可殺人(出 20:13),人若不是故意埋伏殺人,這人可以逃到一個 神預備的地方。但人若是故意用詭計殺死人,就當把他治死。從這誡命知道 神要保護社會中弱勢的:被拐的人口、年邁的父母、奴隸、婦女和未出生的胎兒。在任何情況下,要讓社會中每個人也知道有保護弱勢的責任。 神給人以眼還眼的教訓,為防止人無止境的互相報復,同時讓人們承擔自己的責任。耶穌教導我們不是拒絕一個要害我們的人,而是要連另外的面也由他打(太 5:38-42),意思是要以善勝惡(羅 12:21)。
第二,物主的責任(28-36)
在農業社會,公牛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工具,很有力量,但一不小心,也有一定的危險。 神定了規例,牲畜的主人要負起責任。 神再特別記下對弱勢作奴僕的和兒童的規例(31,32)。
禱告:天父,感謝祢的律法保護和公平對待社會中弱勢的。幫助我在人生中學習和實踐祢的公義。
一語: 神的律法是公義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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